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开放范围
1. 本基金先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重点资助缺少相关设备且缺少经费的课题项目。
2.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填写《大型精密设备开放服务申请表》,经资产处审定后列入首批开放服务范围。(详见开放仪器设备明细表)
二、运行补助基金的申请资助人员范围承担我校教学工作、科研项目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需使用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均可提出运行补助基金申请,我校高年级本科生及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均可由导师提出申请。
三、运行补助基金的申请审批时间学校每年一次拨入运行补助基金,资产管理处每两个月(双月)研究审批一次。
四、运行基金的实施程序
1.凡需要申请使用"大型设备运行补助基金"的各类人员,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型设备运行基金申请表》,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送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科汇总,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审。
2. 获得使用"大型设备运行基金"后,课题项目组按规定将自筹经费交资产管理处财务室,领取"大型精密设备运行基金"使用卡。课题项目组凭卡到机组使用仪器设备。
3."大型设备运行基金"使用完毕,课题项目组应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科备查。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情况评审下次运行基金的申请,未完成申请表中的项目,暂不能再申请使用大型设备运行基金。
五、运行基金的财务管理
1.大型设备运行基金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2.获准申请的补助金额不超过所需使用费总金额的50%,剩余部分为自筹经费。
3. 获得的大型设备运行基金仅可用于仪器设备配件的购置、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功能开发及水电费。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运行基金的核算。
4. 获得的经费按《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六、奖惩办法
1. 对能够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使用运行基金进行科研试验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支持。经过资产管理处评审、确认,进一步增加运行基金的额度,减少收取自筹经费。
3.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运行基金的机组和项目组,资产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资产管理处将停止其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基金,并按要求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