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便于我校“行动计划”自制设备的管理和正常进行,根据校“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动计划”自制设备必须有专门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自制设备的名称、设备功能、技术参数、设备及制造单位、完成日期、验收方式、申请自制的理由以及设计方案等。
第三条 “行动计划”自制设备的申请报告必须经学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行动计划”自制设备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行动计划”自制设备审批表,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内容。对于自制设备中确须以现金支付的人工费也需明确列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行动计划”自制设备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制设备审批表所列款项,在需要用款时,按正常财务程序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七条 “行动计划”项目自制设备完工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八条 “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自制设备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工的自制设备是否达到原技术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以及外购设备、材料、经费决策等。
第九条 “行动计划”自制设备的完工验收,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10天向学校管理处提交自制设备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制设备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应附有第二规定的自制设备完工验收内容和财务处提供的自制设备完工决策单。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包括仪器设备方面及管理部门的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自制设备进行验收后,必须写出验收意见,对自制设备完成情况及经费决策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报销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