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行动计划”项目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行动计划”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西安交通大学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殊专项)管理办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在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行动计划”项目设备执行与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对“行动计划”专项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拟定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三条 归口负责“行动计划”项目设备的招标合同签定、免税、报关、到货、安装验收和索赔等工作。
第四条 按上级要求及“行动计划”项目有关文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建立系统的项目设备文件资料与档案,并妥善保管,防止文件资料的丢失或泄密。
第六条 组织落实项目设备出国接机培训和国内仪器设备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论证与购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各项法律、法律及管理规定。对直接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海关法》和科教用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根据“行动计划”投资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任务,学校设备的整体配置情况及设备利用率等,组织仪器设备专家组对各分计划中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凡属自制的仪器设备,一般按《西安交通大学“行动计划”自制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仪器设备,则一律按《西安交通大学关于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的规定》执行。其合同签定,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盖有“西安交通大学资产管理处订货合同章”方有效。重大合同要经校法律顾问咨询后签定。
第十一条 不实行招标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购置,但报销时需到资产管理处登记、签字。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确定代理进口公司。该公司必须是在国际贸易中有经验、信誉好、服务好、代理费收取合理的公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购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所调研厂商必须三家以上,最终厂商的确定则分别按招标类和非招标类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应对项目仪器设备申购加强监督和检查,严禁私收回扣或让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按有关纪检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无法所拒收的回扣,应按有关规定如实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行动计划”设备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行动计划”中凡属招标范围内的设备经费及予留的1%运杂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索赔
第十六条 设备到货后要及时派人提运,不得滞留。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人亲自押运。
第十七条 提货人应对设备外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和其它异常现象以后方可提运。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的验收必须在索贴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90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包括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凡是由厂商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记录,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一起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及运输中发生问题需要索赔的设备,在索赔中应坚持原则,维护学校应有的权益,避免学校资源和财产的损失。对参与索赔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到资产管理处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非标组装及自制设备,由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健卡及报帐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大型设备在申购时应落实好操作、维护人员、并安排参加接机、培训工作、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后,须在90天内完成该仪器设备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