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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自制设备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6-1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自制设备的研制和管理,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十五”“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的申请程序

(一)学校鼓励“21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制设备。各单位在申请自制设备时,必须根据建设目标论证自制设备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写出研制计划。研制计划要包括自制设备的名称、功能、技术参数、设计及制造单位、完成日期、验收方式、申请自制的理由、技术责任人以及研制方案等。

(二)申请自制设备时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自制设备审批表,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内容。资产管理处依据设备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方案和要求进行审核。自制设备计划经“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发展规划与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财务处备案(由重点办纳入学校“211工程”年度专项预算,并送财务处)。

(三)项目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自制设备审批表,按财务程序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三条 自制设备的验收与管理

(一)自制设备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包括仪器设备专家及管理部门的专家,其中仪器设备专家不少于2/3。

(二)自制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自制设备是否达到原技术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外购设备、材料的经费支出是否合理,设备管理是否到位等。

(三)自制设备完成验收时,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10天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须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财务处提供的自制设备完成决算单)。

(四)专家组对自制设备进行验收后,须对自制设备完成情况及经费决算作出评价,并写出验收评估意见。

(五)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报销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六)验收后确认为不合格的自制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限期整改(整改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自负)。整改后,学校将重新组织验收。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依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其它相关规定

(一)自制设备研制中的人工费不予支付。

(二)自制设备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专家组评审为优秀的,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评审与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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