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有效地做好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根据“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西安交通大学“十五”“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论证、调整、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必须高度负责,避免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各种损失和资金流失,确保按程序、高质量完成仪器设备购置工作。
第四条 在“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和验收工作中,相关经办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和监察处的监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论证
第六条 在“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发展规划与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批准启动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重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具体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设备论证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整体上与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吻合,配置是否合理。
(二)设备购置计划中所列设备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三)“学科建设项目”重点论证大型设备的先进性、大型设备与学科建设方向的一致性,以及大型设备的购置对提升学科实力所起的作用等。
(四)“教学项目”主要论证所购设备的受益面和利用率,以及设备的购置使用对教学改革所起的推动作用等。
凡单台价值在5万美元(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将进行重点论证。
第八条 设备购置计划经专家组论证通过,报“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执行,并在重点办和财务处备案(由重点办纳入学校“211工程”年度专项预算,并送财务处)。
第九条 设备购置计划经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的,学校将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准备情况重新组织一次论证。两次论证不通过的,将报“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取消该设备购置计划,并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资金总额、年度资金安排和仪器设备清单等有计划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项目组成员对设备的选型、规格、技术指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项目的最佳需要,避免因计划失误而导致资源损失和浪费。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联络员,参与和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学校“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凡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其商务合同的签订和设备验收等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招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和监察处组织设备招标专家组进行,招标专家组经公开开标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厂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下许诺,不得私下决定供货厂商,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标底,如有违反,依据相应的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供货来源单一,不便实行公开招标的仪器设备,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进行议标或直接询价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索赔
第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验收和索赔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负责派人提运,对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人亲自押运。
第十七条 提货人应对设备外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和其它异常现象后方可提运。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提出,并按有关规定,与承运部门办理承运事故报告手续,必要时应拍照留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的90天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包括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凡是由供货方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供货方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其固定资产卡及报销贴头必须有专门标识。
第二十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40万元及以上),全部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统一管理,不同类型设备的具体运行管理模式和设备存放地点由“211工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制订相应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保证建设项目的需要,同时实行对外开放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他人合理使用这些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切实做好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无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的,视其使用效益为零。资产管理处将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对长期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将会同重点办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若干费用(如运费、报关费、海关监督费等)从项目执行费中支出。项目执行费在“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经费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