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是一种国际惯例。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贯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号令)和陕西省经贸委《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 通知》精神,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包括家具、公寓配套设施等大宗批量商品)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在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中实行招、投标制,对于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净化市场,反腐倡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我校仪器设备(包括家家具、公寓配套设施)等的招标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成立西安交通大学综合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 综合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招标办公室承担仪器设备招标业务。招标可采取多种招标方式,如:国内(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内(国际)招标、邀请议标等。
第二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家实验室建设项目等以国家、省、部(委)和学校自筹经费为主采购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购买仪器设备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或用汇在3.5万美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单台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汇在1.5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总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批量同类仪器设备;
二、设备费支付的其它综合工程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不分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招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标。
第三条 自筹经费自愿招标采购设备的,可直接到招标办公室办理委托。
第四条 校内家具、公寓配套设施及大宗批量商品的采购等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招标。
一、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二、自制设备;
三、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四、旧仪器设备。
第六条 国家、省、部(委)和学校自筹经费的建设项目购买设备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取询价、比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应先由项目单位申报,经招标办公室报请综合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设备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包括50万元),招标申请可由招标办公室主任批准立项; 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包括100万元)的招标申请,由综合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项;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申请,由综合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长签属审批意见。
第八条 招标申请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要与招标办公室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或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十条 招标文件做好后,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方式发出招标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以现金收取有关招标文件成本费、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招标办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商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出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须有项目单位、投标商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项目单位、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保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 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商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四、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五、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六、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七、投标商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中的一部分,也可导致废标;
八、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项目单位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到岸价)+国内运保费等,或CIP价(目的地价),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税)+国内运保费等。
第十七条 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如果价格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银行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或人民币。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设备管理科与中标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应先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再对外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九条 收费收入用以支付评标会议费、专家评审费、临时工工资、场地费以及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工资和奖金等,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开支使用,具体开支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招投标的规定。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金额折成招标限额以下,逃避招标采购的设备,财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学校终止计划,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在接受招标委托后,应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宗旨,按照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五、评标报告未经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罚
一、属招标办公室责任,本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属项目单位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属评标组责任,评标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参加评标专家资格;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六、校内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