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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5-30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

(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抵御火灾能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各附属医院、独立学院、各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以及驻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二)校园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三)防排烟通风系统;

(四)广播通信系统;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六)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七)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材包括:

(一)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二)消火栓箱、水带、枪头等;

(三)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保卫处是全校消防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配备、维修教学区和办公区域的灭火器材;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是教学区消防设施的运行、小型维修及消防设施改造立项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

第六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新建项目内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移交给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统一管理,移交时应通知保卫处到场参与验收。

第八条  住房与社区管理处负责家属区消防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及立项;在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安排好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新建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移交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应一式三份,档案馆、保卫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楼房,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具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并向保卫处报备一份,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工作职责;

(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及验收意见书等;

(四)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账;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

第四章  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管理。

第十八条  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校医院、离退休处及学生公寓楼宇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配置并维修;

(二)经营性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驻校内非体制内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

(三)各附属医院、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

(四)家属区住宅楼的灭火器材配置及维修由住房与社区管理处负责。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及时对灭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以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学校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保卫处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手续移交。

第二十条  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管理者姓名应张贴于灭火器箱上,至少每周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及醒目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的应及时通知保卫处补配,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

第二十四条  单位(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安全员应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五)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六)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擅自脱岗或者不按规定操作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八)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九)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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