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以上以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学校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或者"协作管理共用"。无论是哪种管理方式,或哪一级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请时,由所在实验室统一填表申报,经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向国内、外订购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凡提出申请购置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西安交通大学关于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进行购置。未经审批和招标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二) 选型论证(选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三) 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四) 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五) 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
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审批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安装工作,争取早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申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给实验室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并组织开箱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执行合同规定,不得提前开箱。参加验收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及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索赔。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一周内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校档案馆;并及时持移交清单及校内验收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者,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一律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违纪处分。
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联系借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式公函,由实验室和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和填写借用协议书。借出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收回时间,由借出单位负责按时收回,严格交接验收手续,完好无损方可收回。如外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回收时,发现有损坏时,应该由借出单位协同资产管理处按借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追索经济损失。
校内借用(对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迁、搬动),可由出借单位的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审批。借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使用,凡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长期使用率达不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机时或确属闲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随时调拨,包括调拨给校内急需使用的单位或向校外有价转让。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调出学校时,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办理财产出帐、撤卡和财产移交手续。有价调拨所得资金,其价值的50%可由调出单位用于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操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院(部)、处或系、所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教学物资部分)》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长期使用造成精度明显下降、使用范围显著减少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恢复,如果使用单位自有维修经费不足,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按《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无法恢复其设备精度和使用范围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向资产管理处按分级管理权限办理申请降档的报批手续。当申请降档手续批准后,这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一般仪器设备管理的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确已失去其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所在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等5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报废。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做好验收准备。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拥有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确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由实验室提名,院(部)、处或系、所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一般应至少稳定工作3年;必须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吸收硕、博研究生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尽可能与校内其它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取得最密集、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要查询时可凭实验室证明到档案馆借阅。
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和功能、范围等数据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研究、提高此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必须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价值昂贵,采购、安装繁琐复杂,但先进性周期短,为了提高我校教学水平,满足高水平科研工作的需求,需要不间断地周期性购置。当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到校后,学校管理的最大目的是:提高、扩大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行经济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通过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全使用过程的经济效益分析,求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进行经济核算是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经济核算时,对校内单位、校外单位、教育项目与社会服务的计价要有所区别,以便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得到合理的使用。校内教学用机,可以根据正常运行时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计价核算; 享有课题经费或科研基金的校内科研任务,以及代培校外人员用机,采用低收费的办法;对校外非教育项目的协作、社会服务,应按《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以解决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供需两方面的问题:
(一) 对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积极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经济上的鼓励和支持。
(二) 对校内教学、科研需用本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使用经费不足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原有经费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院(部)、处或系、所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和经费的情况,给予设备使用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投资,购置、安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学校使用。学校统一管理,提供运行条件,并保证投资单位和有关教师及科研人员优先优惠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