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一律实行赔偿制度,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责令赔偿物质损失。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熟悉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格进行操作使用者;
3、不按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4、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5、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7、由于失职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者;
第三条 赔偿规定:
1、造成设备器材损失、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1—5%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致使设备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的原价的1—5%赔偿。
2、对于常用工量具、仪器、电子元器件等,特别是可作为私人使用的工量具、器材,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
3、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理能恢复性能和精度时,可按修理费的20%赔偿。
4、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四条 减免或加重赔偿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情节及影响不甚严重者或由于特殊原因和人力所不能防止的损失,检计深刻,可减免赔偿,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五条 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系及校主管部门)凡属责任事故,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四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即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1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审批,100元以上的由系(部)提出审批意见转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定,由赔偿人到财务处办理交款,赔偿或丢失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